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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5日 |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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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权益日 ,正确维护自身权益

    • 315权益日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315发展史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询。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享受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
      6.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7.监督批评权: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1. 明白自己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2. 不忘索要发票。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3. 牢记维权时限。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4. 运用维权渠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有理也会输掉官司。

       
       
      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协商解决;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投诉提供资料
      消费者向消协投诉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其内容如下:
      1.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2.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3.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等;
      4.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5.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为方便消费者投诉,中国消费者协会设计了统一格式的投诉卡。消费者可以按卡样制表填写投诉内容,也可以按上述内容写投诉书,然后将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附上,寄给或送给消费者协会。值得注意的是,未经消协同意,消费者不要轻易将凭证、证明材料原件和商品实物寄去,以免丢失,给问题的处理带来麻烦。如果投诉内容比较复杂,最好亲自将材料送交消协,并进行口头补充说明。
       

       
      消协不予处理的投诉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被投诉方不明确的;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日常消费四大警示
      1. 注意模糊宣传:一些商场张贴的海报大肆宣传“满300返200”“满200返120”等,让消费者一看非常动心,但实际购物之后才会发现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参加活动,一些特价商品、名牌、化妆品等不参加活动。
      2. 注意商品标价:在商品的标价上,活动期间往往标注99、199、299元等,同时提高小额商品价格,使消费者难于找到合适的差额商品,或者直接将参加活动的商品价格人为抬高,优惠折扣虚假。
      3. 注意返券期限:在返券的使用上给消费者设置种种限制,如:返回的购物券只限在一定区域内使用,不能全场通用;返券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完毕,逾期作废;返券活动期间最后一天所得返券只限当日使用等。
      4. 注意三包责任:有些商家借口返券商品属于打折处理商品,逃避或拒绝承担其应尽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义务。有些则提出种种条件限制消费者退换货。